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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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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歷史博物館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二、本基金所生之孳息。三、印銷歷史文物圖錄所生之…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印製歷史文物圖錄之成本費用。二、其他經核准之支出。
第6條
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本基金,特設保管運用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之。歷史博物館館長為主任委員,…
第7條
本基金印製歷史文物圖錄之售價,應提報保管運用委員會核定。
第8條
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編製執行與考核,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儲。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辦理,並獨立計算餘絀,其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
← 第10條
看 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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