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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歷史博物 館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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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