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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所生之孳息。 三、印銷歷史文物圖錄所生之賸餘。 四、其他經核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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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