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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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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事項如下:一、營運管理、科學研究、館務規劃、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學術及館際交流、資訊…第3條本館設企劃研究、生物馴養、工務機電、展示、科學教育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館設秘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文書、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第5條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必要時得比照研究員資格聘…第6條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獸醫師、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本館企劃研究組…第8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2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表┌───…第13條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第14條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海洋生物研究站及服務中心。第15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第16條本規程適用至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第1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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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