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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 │ │ │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 ├────┼───┼───┼─────────────────┤ │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 │ │ │研究員兼任。 │ ├────┼───┼───┼─────────────────┤ │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副研究員│ │ │聘任。 │ ├────┼───┼───┼─────────────────┤ │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或研究│ │ │聘任。 │ │助理 │ │ │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四 │ │ ├────┼───┼───┼─────────────────┤ │專 員│薦 任│三 │ │ ├────┼───┼───┼─────────────────┤ │管 理 師│薦 任│二 │ │ ├────┼───┼───┼─────────────────┤ │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 │薦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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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