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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依其機構專業特性及社會教育功能,配合社會需求辦理終身教育,提供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國民知能,提升生活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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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辦…第3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第4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第5條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第6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第7條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由現有人員兼任之。第8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經費收支均應編列預算並依相關法令辦理。第9條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第10條直轄市、縣(市)立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原則自行…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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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