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 第4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院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輔助館長處 理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得由研究員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