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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5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主任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中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科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師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導覽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組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設計員一人,助理設計師一 人,助理操作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 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導覽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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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