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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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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