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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是為了順利推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籌建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3-13・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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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配合臺灣歷史文教建設需要,推動國立臺灣歷史 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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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教育推廣、學術研究、 義工培訓等事項之規劃執行。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解說導覽、展示品製作 、管理、維護、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項。 三、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與安裝、施工管理及 驗收等事項。 四、秘書室:機要、研考、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庶務、出納、公 共關係、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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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研究員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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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 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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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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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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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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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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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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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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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條
、第 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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