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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 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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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