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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 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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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