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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 第11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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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2-1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二、典藏組。三、展示組。四、公共服務組。五、行政室。
第4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委託研究專案之資料蒐集及分析。三…
第5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館藏文物典藏作業流程之擬訂。二、館藏文物之購藏、保存、管理、修復、維…
第6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
第7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二、本館…
第8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9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五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 第10條
看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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