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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6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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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