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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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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館設下列組、室:一、實驗組。二、展覽組。三、推廣組。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主計室。第5條實驗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青少年科學人才之發掘、輔導及培育。二、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第6條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更新、營運及管理。二、科學教育解說教材之彙…第7條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行動科教館之規劃及執行。二、戶外科學基地之研習及經營管理。三、科學教…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第10條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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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