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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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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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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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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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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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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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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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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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