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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實驗組。 二、展覽組。 三、推廣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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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