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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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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