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 第6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第6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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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