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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規範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的組織、業務、會議及工作等相關事項,以達成推動藝術教育、提升國民藝術素養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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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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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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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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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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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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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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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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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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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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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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