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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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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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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