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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第11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11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依第二項軍訓主任教官或比照
第五條
第一項二級單位生活輔導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擔任教學;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
第五條
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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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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