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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3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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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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