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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4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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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