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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第10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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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二、研究支出。三、推廣教育支出。四、建教合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
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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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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