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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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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