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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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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