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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第2條

接待種類區分如左: 一、訪問外島之接待。 二、參觀演習之接待。 三、參觀軍事機構之接待。 四、參觀軍事基地之接待。 五、拜會或訪問軍事首長之接待。 六、各項典禮及招待會之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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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