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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第3條

國軍接待記者工作,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全般策畫協調事宜,其接 待權責區分如左: 一、中外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視記者對兩個軍種以上採訪之接待,由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辦理。 二、記者採訪單一軍種之接待,由陸、海、空軍、聯勤、各該總司令部或 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並須與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密切取 得聯繫。 三、記者參觀採訪外島之申請與接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處理。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演習或本國記者參觀採訪盟軍軍事演習、訓練及機 構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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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