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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第4條

接待工作分配如左: 一、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參觀訪問之記者,應視狀況需要,協助安排其 交通及食宿。 二、各軍種及外島駐軍最高指揮官依據上級命令及有關規定負責安排訪問 節目,並督導受訪單位實施。 三、受訪單位權責: (一) 受訪單位 (地區) 應準備所需交通工具,需要時協助安排其食宿。 (二) 派遣必要之連絡人員擔任參觀訪問或主官接見時之翻譯並負責訪問 活動之引導與說明。 (三) 按權責範圍對記者所提問題或要求作適當之答覆。 (四) 在受訪地區內應顧慮記者之安全,並注意保密措施。 四、海空軍赴外島之艦艇飛機,對國防部核准之記者,應允許其搭乘,並 優先辦理。 五、記者採訪戰地,因傷病須後送醫療者,應負責安排之。 六、記者採訪戰地之鋼盔、救生衣等必需裝具由陸軍總司令部統一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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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接待種類區分如左:一、訪問外島之接待。二、參觀演習之接待。三、參觀軍事機構之接待。四、參觀軍…第3條國軍接待記者工作,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全般策畫協調事宜,其接待權責區分如左:一、中外報社…第5條記者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一、搭乘國軍艦艇、飛機,應接受艦(機)長之指揮,並遵守搭乘艦艇、飛機…第6條接往記者之程序如左:一、記者申請參觀採訪國軍,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完成協調,經呈請核准後…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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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