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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第6條

接往記者之程序如左: 一、記者申請參觀採訪國軍,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完成協調,經呈 請核准後,並應派員陪同協助其完成任務。 二、記者拜會或訪問部長、總長,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安排並派員陪同 。 三、邀請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項典禮、演習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 調有關單位,專案簽辦。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單位如無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人員陪同時,受訪 單位應將接待情形,呈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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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接待種類區分如左:一、訪問外島之接待。二、參觀演習之接待。三、參觀軍事機構之接待。四、參觀軍…第3條國軍接待記者工作,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全般策畫協調事宜,其接待權責區分如左:一、中外報社…第4條接待工作分配如左:一、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參觀訪問之記者,應視狀況需要,協助安排其交通及食宿…第5條記者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一、搭乘國軍艦艇、飛機,應接受艦(機)長之指揮,並遵守搭乘艦艇、飛機…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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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