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 第26條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26條

各課程教官,由各該院校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