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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權責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 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 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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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國防部為國軍官兵政治教育決策單位,其權責如左:一、官兵政治教育:(一)決定教育政策及年度教育…第7條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團)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位;其權責如左:一、策訂年度…第8條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第9條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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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