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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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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8條
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治教材,並充分運用規定之教 育時間,確實控制教育進度。 二、適切調配、管制政治教材。 三、考察教育施教反映,指導改進教學方法,適時提出教官獎勵及調整之 建議。 四、辦理教育編組,測驗教育成果,並依權責實施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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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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