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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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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