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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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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權責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 (團) 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 位;其權責如左: 一、策訂年度教育計畫 (師級以上) 。 二、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上級教育法令計畫。 三、指導所屬單位改進教育方式及教學方法。 四、解決所屬單位教育上之困難問題。 五、舉辦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六、督導考核所屬單位教育成效,並按權責辦理獎懲。 七、新兵訓練階段,各級單位之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宜規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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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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