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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10條

第 四 章 紀念章之制頒
紀念章徽之制頒權責: 一、全軍性者由國防部規定,適宜授權頒發。 二、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規定並報備,適宜授權頒發。 三、各單位制頒者,屬國防部之各單位,呈報國防部核定頒發,屬各總部 之各單位,呈報各總部核定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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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章之制頒」的其他條文

第9條紀念章徽係顯示個人年資或學能及表揚個人榮譽事蹟所設置之標幟,其種類與頒授事蹟如左:一、凡參加…第11條紀念章徽及旗牌之頒授,由制頒權責單位之主官親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並於各種慶典集會或集合時行…第12條紀念章(徽)之佩帶規定如附圖十、十一。第13條制頒紀念章(徽)所需經費,由制頒單位在額領經費內自行計劃勻支,不另撥發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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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