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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 第12條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12條
第 四 章 紀念章之制頒
紀念章 (徽) 之佩帶規定如附圖十、十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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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章之制頒」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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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制頒紀念章(徽)所需經費,由制頒單位在額領經費內自行計劃勻支,不另撥發專款。
← 第11條
看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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