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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9條

紀念章徽係顯示個人年資或學能及表揚個人榮譽事蹟所設置之標幟,其種 類與頒授事蹟如左: 一、凡參加重要戰役,獲得重大勝利而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 二、凡在軍中服務二十年以上,行為足資矜式者或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 頒給榮譽紀念章 (徽) 。 三、凡國軍官兵膺選為克難英雄、戰鬥英雄、政士或才藝優越,有特殊建 樹者,有特殊建樹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四、凡服務特殊地區 (或某一單位) 一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服 務紀念章 (單位紀念徽) 。 五、凡國軍官兵具有特殊技能,且其工作有危險性者,頒給特技紀念徽。 六、凡國軍軍官完成基礎或深造教育,成績及格畢業者,得頒給畢業紀念 徽。 七、凡參加軍種以上舉辦之各種競賽成績名列前茅者,頒給競賽紀念徽。 八、凡參加軍種以上之慶典演習,表現優異者,頒給慶典 (演習) 紀念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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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