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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07條

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 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部份 ,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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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