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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7條

凡主官之幕僚及其隸屬單位一切業務與有關戰力士氣事項,均屬該單位政 三部門之監察範圍。 海、空軍單位之戰術、技術監察,其設有督察機構 (人員) 者,仍維持原 指導系統,由各該督察機構 (人員) 執行;同級政三部門應依國防部之命 令規定實施「戰力監察」,相互保持密切協調合作。 國軍戰術、技術監察政策,由國防部訂定。國防部之戰術、技術監察,由 總政治作戰部主管。 各級單位策訂各項行政計畫,在未經主官核判前,應與同級政三部門完成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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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