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27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7條

軍車之使用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車長及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AI 白話解釋
← 第26-1條看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