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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5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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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