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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3條

第 五 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 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 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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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的其他條文

第14條評價聘任人員退休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第15條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第16條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二、自請提前解約者。…第17條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第18條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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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