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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6條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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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