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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7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主 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薪十 二分之一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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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