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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6條

符合第十五條退休規定者,其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依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強制退休之評價雇用人員,其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前項第三款所稱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 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 時數或論 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 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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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