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 第19條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9條

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 核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簽訂契約之無定期契約人員,應繳納五個月基本工資之補償金。但 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免繳。 二、簽訂契約之定期契約人員,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支 之基本工資十二分之一補償金,但以最高五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