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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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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7條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 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 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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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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