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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8條

第 五 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雇用
評價雇用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遺。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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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評價雇用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一、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第16條符合第十五條退休規定者,其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第17條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第19條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第20條評價雇用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雇用,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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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